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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5日,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中嘉”或“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公司未按规定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吴鹰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诚信状况。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了关于对ST中嘉及吴鹰的监管函。

  ▲ST中嘉公告截图

  ST中嘉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号)、《关于对吴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2号)。

  决定书称,经查,ST中嘉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吴鹰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于2023年5月30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限制消费令》((2023)京01执104号)。ST中嘉未按规定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吴鹰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诚信状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七项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八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河北证监局决定对ST中嘉采取责令改正及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ST中嘉应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实际控制人诚信状况。同时,要引以为戒,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一条,河北证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吴鹰作为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吴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一条,河北证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ST中嘉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的问题,将充分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河北证监局的要求,积极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增强合规意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及规范运作水平,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了关于对ST中嘉及吴鹰的监管函。监管函称,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ST中嘉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吴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2.1.3条、第4.5.3条、第4.5.4条的规定。深交所希望ST中嘉及相关当事人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深交所监管函截图